有关申报携带本国和外国货币出入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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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央行,根据条文要求。1964年12月31日第4.595号法律第9公布国家货币委员会,在1998年7月30日举行的会议以及在条文的规定。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第9.069号法律第2段第65点,已经解决:
条文1. 根据条文第1段第III节,个人进出该国携带本国或外币总额超过R$10.000,00(壹万雷尔)或者是另一种等值货币。第9.069/95号法律第65点,应该向所进入的该国的管辖区的国税局递交有关携带的现金、支票和“旅行支票”的金额的声明,由国家财政部长进行解释。
旅客离开该国携带的现金、支票和“旅行支票”的外币超出的额度,国税局秘书处将会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
更多信息巴西央行。
巴西央行,根据条文要求。1964年12月31日第4.595号法律第9公布国家货币委员会,在1998年7月30日举行的会议以及在条文的规定。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第9.069号法律第2段第65点,已经解决:
条文1. 根据条文第1段第III节,个人进出该国携带本国或外币总额超过R$10.000,00(壹万雷尔)或者是另一种等值货币。第9.069/95号法律第65点,应该向所进入的该国的管辖区的国税局递交有关携带的现金、支票和“旅行支票”的金额的声明,由国家财政部长进行解释。
旅客离开该国携带的现金、支票和“旅行支票”的外币超出的额度,国税局秘书处将会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
- 大于或等于申报金额按该国操作汇率在被授权银行或权威机构购买外币的票据;或者
- 递交给国税局秘书处的声明,当进入该国领土,如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可以携带的限额;或者
- 只要是外国人或者是居住在国外的巴西人,当在国内旅行时,收款证明和/或以其为收款人的外币“旅行支票”支付令收款证明,或使用国际信用卡的证明文件。